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光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光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光梁因犯毀棄損壞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另補充「105年9月8日」),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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