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415號聲請人 賴明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遺失票據種類(「本票」或「支票」?)。
二、如為支票,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之到期日為發票日。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