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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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08號聲請人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對人 王燦瑩 原住臺北市○○區○道路○○號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郵寄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經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派員至相對人之戶籍址「臺北市○○區○道路○○號4樓」訪查結果,相對人雖在外居住,惟有提供聯絡電話,此有該分局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630324700號函附卷可稽。經本院再以所提供電話連繫,該電話號碼為空號,亦未獲得相對人聯絡地址,有106年3月30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憑,從而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范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