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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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548號聲請人 辛輝慶
辛為 儒 辛為邦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 曾炎珠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聲請人 辛為儒 、辛為邦之印鑑證明。
(四)被繼承人其他繼承人之送達地址或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