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52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民國97年度雄聲字第212號),惟業經本院以97年度
雄聲字第212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確定在案,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案卷經核閱無誤,是原告自仍應依法繳納上開裁判費用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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