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67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