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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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 李怡嘉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智強 、 黃智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