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56號聲請人 王雯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順隆 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聲請人應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等需要訴訟救助證明文件。理由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未據提出任何能及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有聲請訴訟救助之事由,爰定期命補正,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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