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3號原告 詹博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戶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8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71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2,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