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27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兼被告CHENPENJUNGTRACY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CHENPENJUNGTRACY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揭保證金之沒入,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元,由具保人兼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辦理程序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3至65頁)。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本院依法傳喚被告未到,且被告已出境,無從拘提到案,又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在卷可佐,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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