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44號原告 黃秀珠 送達代收人 胡辰憶 被告 陳榮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許自瑋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