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58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58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阮菁絨 被告恒廣企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勞簡字第58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月燿法院書記官朱鈴玉通譯陳怡晴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本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1,470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0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施月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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