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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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小專調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9號原告 黃川瑋 被告 江宥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經查,被告之住所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本院查詢被告之戶籍資料可參。又,依原告陳報,其最後工作地點係位於臺北市○○路0段0號11樓,是其勞務提供地係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則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