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82號原告 楊理欽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尚壽 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上設定金額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