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8年度基小字第190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叁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法院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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