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14號上訴人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95年訴字第1014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壹仟玖佰元,反訴部分為肆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本訴部分為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反訴部分為壹仟伍佰元,合計為貳萬零玖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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