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13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0年10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5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2252號提起公訴並聲請強制戒治,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強制戒治部分,於93年1月9日因法律修正釋放,有期徒刑部分亦已於93年6月8日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5579號提起公訴,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3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95年1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被告仍不思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5年11月3日9時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5年11月4日12時40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毛重0.35公克),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公訴人於96年4月3日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惟查被告業於96年3月21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畫面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偵查中死亡,公訴人原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公訴人逕行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