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6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嘉宏 律師
曹詩羽 律師 蔡順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第五項「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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