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1號上訴人鈺鋒創意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佳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訴字第571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壹萬玖仟參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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