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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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40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潘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