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塏評 原名: 黃薌
10號4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㈠詳述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協商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提出之還
款方案為何?聲請人提出之還款方案為何?聲請人不能接受台新銀行還款方案之原因?如有相關證明,應一併提出。
㈡聲請人現任職何處?月收入若干?並提出在職證明、收入證明。
㈢聲請人、聲請人配偶丙○○最近2年之所得資料清單、財產總歸戶資料清單。
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㈤提出除金融機構以外之所有債權人之債權證明文件,如有法院
判決、還款證明亦一併提出,如未提出,則無從認定該等債務確實存在。
㈥聲請人每月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所須繳交之不動產抵押貸款為
若干?至目前為止是否按期清償?㈦乙○○、甲○○現是否仍在學?如是,提出在學證明。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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