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03號聲請人甲○○
之2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記載,應將附表編號一之債權人更正為花旗銀行,附表編號五之債權金額更正為987,889元,附表編號五之債權種類增列信用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瓊徽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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