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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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祥宏 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叁佰陸拾貳萬壹仟壹佰零柒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壹拾肆萬伍仟肆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肆拾叁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叁萬陸仟壹佰陸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㈣提出被告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