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1號原告 林文傑
林芷儀 共同 宋一心 律師(法扶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芳君 律師(法扶律師)
周漢威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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