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397號債權人 林絹 債務人 陳添財 債務人 陳添成 債務人 陳和安 債務人 陳和傑 債務人 陳寶珠 債務人 陳寶玉 債務人 陳寶貴 債務人 劉力 債務人 杜朝全 債務人 黃順長 債務人 杜宗霖 債務人 杜文賓
一、債務人陳添財、陳添成、陳和安、陳和傑、陳寶珠、陳寶玉、陳寶貴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杜朝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黃順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杜宗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杜文賓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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