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397號債權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 陳添財 等十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添財、 陳添成陳和安陳和傑陳寶珠陳寶玉陳寶貴劉力杜朝全黃順長杜宗霖杜文賓 (住址均詳後附件)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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