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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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55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