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智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智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雨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度偵續字第25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桃智簡字第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吳雨倫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同法第452條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核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吳雨倫明知如附件1、2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即美商微軟公司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新力公司)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之遊戲軟體光碟,竟基於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之犯意,先於民國98年4月上旬某日,在大陸地區廣東省深圳市某商場,以人民幣6000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購入如附件1、
2所示之非法重製遊戲軟體光碟計352片,旋於98年4月9日,搭乘長榮航空BR-856號班機入境,在桃園縣大園鄉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入境旅客行李檢查室,為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稽查組關員於其行李箱內,查獲附件1、2所示之非法重製遊戲軟體光碟計352片,始悉上情。案經美商微軟公司提出告訴,因認被告吳雨倫涉有著作權法第87條第3款、第93條第3款輸入非法重製物罪嫌等語。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吳雨倫被訴涉犯著作權法第87條第3款、第93條第3款輸入非法重製物罪,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已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李麗珍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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