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王乙 茜被告 楊明德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635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按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意見可資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明德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以107年度簡字第163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日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參。而原告 王乙茜 係於108年1月4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亦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附卷可參,足認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犯過失傷害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而無程序可資依附,且尚未經上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