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皇村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338號、106年度毒偵緝字第26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040、4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柒包(驗餘淨重共參點貳玖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38條第1項第1款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林皇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26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040、4525號為不起訴處分,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3包、3包(驗餘淨重分別0.9851公克、0.2959公克、2.0116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林皇村因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於107年6月26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26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040、45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憑。次查,扣案之透明結晶物各1包(驗餘淨重0.9851公克)、3包(驗餘淨重0.2906公克、0.0048公克、0.0005公克,共0.2959公克)、3包(驗餘淨重各0.6391公克、0.6790公克、0.6935公克,共2.0116公克),共7包(驗餘淨重3.2926公克),均經囑託鑑定認屬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5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06年7月11日草療鑑字第1060700091號、106年9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60900382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洪翊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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