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小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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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454號
上訴人 廖盛芳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清田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並非完備。查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爰限上訴人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