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調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678號

聲請人丁○○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就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相對人乙○○為未成年人,聲請狀雖記載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丙○○、甲○○○,惟經本院調閱乙○○之全戶資料,乙○○之法定代理人為○○○,聲請人應補正本件法定代理人,併提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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