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678號
聲請人丁○○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就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相對人乙○○為未成年人,聲請狀雖記載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丙○○、甲○○○,惟經本院調閱乙○○之全戶資料,乙○○之法定代理人為○○○,聲請人應補正本件法定代理人,併提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