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53號
原告 毛小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馨賢 間請求給付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或所得受判決之利益,以便本院命補費,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