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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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勃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毒偵字第26號、112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勃倫前因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3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21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鑑定結果皆含有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華民國(以下同)112年北市鑑毒字第008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803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第一、二級毒品之包裝袋6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二級毒品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一、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送驗數量驗餘數量檢出結果1海洛因(含包裝袋3只)3包1公克(淨重)0.99公克(淨重)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3只)3包1.51公克(淨重)1.48公克(淨重)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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