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一號
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依法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姿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