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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