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 郭碧蕊 相對人 林協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協澤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5年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120萬元,債務清償日期為105年3月29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檳榔腳│二│178││0│5│26.00│10000分│││││││││││││之364││├──┼───┼────┼───┼──┼───┼─┼──┼──┼────┼────┼─────┤│002│屏東縣│屏東市│檳榔腳│二│191││0│2│21.00│10000分│││││││││││││之364││└──┴───┴────┴───┴──┴───┴─┴──┴──┴────┴────┴─────┘┌────────────────────────────────────────────────────────────┐│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02│中山路96號3樓│屏東市○○○段│鋼筋混凝土造│第三層73.26、總面積73.││全部│共有部分:檳榔腳段││││之3│二小段178、191│、五層樓房│26│││二小段619建號,權│││││地號│││││利範圍:10000分之││││││││││364│└──┴───┴───────┴───────┴──────┴───────────┴─────┴──┴─────────┘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