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改定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76號聲請人 王湘寧 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1)相對人 賴英彥 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請勿省略)。
(2)聲請狀載明請求事項證明之證據資料。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申股書記官唐千惠(電話:00-0000000分機447)洽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唐千惠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