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代理人 黃坤銘 原告與被告 吳瑞濱 間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25,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扣除前繳聲請調解之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15,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宗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