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竹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雲仙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被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3,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