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九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等罪嫌,且犯罪嫌疑重大,並經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院於九十年六月十七日裁定羈押,並自同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件被告所犯上開犯行,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易字第六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在案。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情,本院認命具保亦足可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准予提出新台幣三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