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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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79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竇姿淇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被   告  俞聰明 (即 俞志 樺.
被   告 俞 黃玉桃 (即俞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欄關於「 余志樺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俞志樺 」;「黃玉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俞黃玉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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