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98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九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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