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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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89號聲請人 陳源龍 訴訟代理人 陳明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8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697│├──┼───────────────┼──────────┼───┼──┤│0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3GX0000000-0│1│442│├──┼───────────────┼──────────┼───┼──┤│0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4GX0000000-0│1│339│├──┼───────────────┼──────────┼───┼──┤│0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5GX0000000-0│1│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