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82號聲請人 蔡元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1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8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1│1,00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1│1,000│├──┼────────────┼──────┼──┼───┤│000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1│1,000│├──┼────────────┼──────┼──┼───┤│000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1│1,000│├──┼────────────┼──────┼──┼───┤│000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1│302│└──┴────────────┴──────┴──┴───┘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