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文祥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文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文祥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3年6月、2年,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8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有期徒刑6月、3年6月確定;嗣經同院以95年度聲字第2759號裁定就前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又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8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前開二案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更字第9號裁定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5月16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2月6日,惟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8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9月19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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