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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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54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張珮如
林沛汝 被告 林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被告歷史交易紀錄。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