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5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曾美華 債務人 陳忠雄
江春妹
一、債務人陳忠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參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暨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貳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忠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春妹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783,902元11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3.13%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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