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0號附民原告 董盈宗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 律師附民被告 陳清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陳振謙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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