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信瑋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並命受刑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事項。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及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